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细则(讨论稿)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的校风学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加分
1.校运会:
在《综合测评》参与体育竞赛一项中,获名次的运动员得2分(不再加训练出勤分),未获名次的运动员及担任组织、服务工作的同学(1.5天)得1分,其余同学得0分。
①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有关项目比赛的个人,获得多项奖励则累计加分,1—6名者分别加1、0.9、0.8、0.7、0.6、0.5分;参加3000米、5000米项目比赛跑完全程者加0.2分(即长跑获第一名加1.2分)。团体比赛1—6名者分别加0.6、0.5、0.4、0.3、0.2、0.1。运动员加分总计不超过2分。
②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方阵者加0.1分(含替补人员)。所有运动员,若认真参加训练10至20次加0.1分,20次以上加0.2分(未得名次者,加分总计不超过0.3分)。
2.各类竞赛:
①在学院内各类竞赛中获1-2名加0.3分,3-4名加0.2,获5-6名加0.1分。只取前三名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计,一等奖加0.3,二等奖加0.2,三等奖加0.1。若在同次比赛中获得多个名次,则取名次高者加分,不累计加分。获得“十佳”等荣誉称号的加0.3分,获“优秀奖”的加0.1分;
②在校级(包括常熟市)各类竞赛中(校运会除外)个人获1—6名分别加1、0.9、0.8、0.7、0.6、0.5分;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6分。团体获1─6名分别加0.8、0.7、0.6、0.5、0.4、0.3分;获一等奖加0.8分,二等奖加0.6分,三等奖加0.4分。
③在市级各类竞赛中,个人获1—6名分别加1.5分、1.4、1.3、1.2、1.1、1分;获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3分,三等奖加1.1分,优胜奖加0.5分;团体参赛,相应加分减半。参加竞赛但未得名次者加0.1分。
④在省级各类竞赛中,个人获1—6名分别加2分、1.9、1.8、1.7、1.6、1.5分;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8分,三等奖加1.6分,优胜奖加1分;团体参赛,相应加分减半。参加竞赛但未得名次者加0.3分。
⑤在国家级各类竞赛中,个人获1—6名分别加2.5分、2.4、2.3、2.2、2.1、2分;获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3分,三等奖加2.1分,优胜奖加1.5分;团体参赛,相应加分减半。参加竞赛但未得名次者加0.5分。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2分。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1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3分,在院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2分(最多加0.6分)。
4.在外语类职业技能证书(专业等级考试、BEC、口译、涉外秘书、国际贸易单证)考试中,每通过一项加1分(最多加2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的加1分。通过国家、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的加1分。
5.取得第二学历的凭毕业证书加1分。参加考研者加0.2分,考研复试者加1分,录取者加2分。以准考证、复试录取通知书为凭。
6.宿舍管理:
①文明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文明标兵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
②雅室宿舍成员,每人加0.3分(校级)、0.1分(院级)。
7.无偿献血凭献血证每次加0.3分。
8.参加学校或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翻译基地承办的大型活动志愿者,每次加0.2分,并给予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
9.新生军训期间,被评为好战士,加0.2分/人;被评为优胜宿舍,加0.2分/人/宿舍。
10.以上各项均在综合测评加分栏中加分, 以上各项个人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如超过3分,则按3分计。荣誉不加分。
二、减分
1.旷课1节扣0.5分(且《综合测评》上课出勤一项得分不超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1分,病假(有医院或校卫生所证明)每3次(不超20课时)折合为事假1次。病假3次以内,每2课时扣0.1分,以次类推;如患传染病或其他必须离校的,按事假1次计算,但须报学院(一周以内)、校教务处(一周以上)同意。
2.违反校纪校规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减分。通报批评扣0.5分,警告处分扣1分;严重警告处分扣1.5分;记过处分扣2分;留校察看处分扣3分。
3.一学年宿舍规范分取两学期平均计算。个人日常宿舍规范分一学期中累计每扣满20分,减0.1分。以上计分以后勤物业公司每周统计表为准。个人宿舍扣分满50分,该学生不得参加任何项目的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制。
4.校运会所有运动员,若不参加比赛且未在比赛检录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含不参加比赛理由或医院证明),每人每项扣0.5分;
5.以上各项均在综合测评减分栏中减分,减分不封顶。
三、附则
1.本细则未尽之事,以《常熟理工学院学生手册》(2010年8月编)为准,各班主任、辅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学院核准后实施。
2.本《细则》各条款解释权在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常熟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