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目标达成,规范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目的
(1)专业能够及时了解课程目标、教学目标、教学环节、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等与学生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的匹配程度;
(2)发现课程目标达成差的课程目标项,找出原因,提出改进建议,用于下一轮课程教学的改进;
(3)为大纲的修订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依据
(1)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目标;
(2)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
(3)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计算方法;
(4)课程的定量考核资料;
(5)课程结束时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问卷调查资料;
(6)能反映课程目标达成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每年一次。
报告提交时间:评价结束后提交课程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
第五条 评价方法
(1)评价可选择定量和非定量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方法,或两种相结合,依据课程性质确定评价方法。
(2)定量评价是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直接评价,适合于有定量考核资料的课程。依据可明确量化的数据计算课程目标达成值,针对达成值最小的课程目标,对照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目标、达成途径和方法,分析达成值小的原因,为下一轮课程教学提出改进建议。
(3)非定量评价是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间接评价,适合于仅有非定量考核资料的课程。教师可依据课程目标要求预先设计能反映课程目标的非定量评价调查表,课程结束时每位学生完成调查表。最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达成情况最差的课程目标,对照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目标达成途径和方法,分析达成差的原因,为下一轮课程教学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评价人和责任人
(1)评价人:单人授课时,任课教师。多人授课时,所有授课教师。
(2)责任人:有课程负责人的课程是课程负责人,其它课程是专业负责人。
第七条 评价流程
(1)任课教师在课程讲授开始时告知学生课程大纲内容,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内容、课程教学方法、课程考核方式等,以保证课程结束时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可采用多种方法收集学生学习情况评价资料。
(3)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按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
(4)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对课程目标达成资料进行整理。对于定量资料,依据课程大纲中的达成度计算方法,计算课程目标达成值,完成达成情况分析与评价。对于非定量资料,教师依据设计的评价方法,分析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5)任课教师完成课程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
(6)专业负责人审核课程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
(7)课程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由各专业保存。
第八条 评价结果的利用
(1)任课教师认真阅读上一轮教师的课程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依据报告的建议设计新一轮授课教学方法。
(2)如果课程目标分析的建议中涉及课程之外的建议,专业负责人将问题提交院教学院长,在下一轮教学中给予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外国语学院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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